證券界死刑第一人
來源:互聯網 發布時間:2009-04-23 10:59:05

楊彥明
1958年生于遼寧沈陽
1986年10月進入農業銀行工行
1998年6月,出任中國長城信托公司北京望京西園營業部總經理
2004年2月,離任
“證券界死刑第一人”楊彥明,兩次一審被判死刑,其兩次上訴。由于楊彥明仍不肯說出貪挪巨款的去向。前天,北京高院終審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處楊彥明死刑。
第一次死刑:
贓款未查清 判決被撤銷
楊彥明曾任北京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望京西園營業部總經理。2004年2月,楊被要求向下一任總經理交接時,他把許多的賬目用粉碎機銷毀,又指使手下把營業部的電腦資料進行了刪除。
2005年12月,一中院一審判決楊彥明貪污7000余萬元、挪用公款2500余萬元。雖然贓款去向不明,一中院仍判處楊死刑。
楊彥明以事情不清為由上訴至北京高院,認為自己不應判處死刑。
第二次死刑:
賬款去向 不影響貪污罪名
2007年5月,北京高院撤銷死刑判決,將案件發回一中院重審。
一中院重新審理后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楊彥明貪污,贓款去向不明不影響貪污罪名。一中院認定的貪污數額減為6900余萬元,再次判決楊彥明死刑。
楊彥明再次上訴,認為他不應被判死刑。
第三次死刑:
仍不肯說出贓款去向
北京高院開庭審理時,對贓款去向一直以“記不清”和沉默相對的楊彥明,提出贓款用于行賄,作為相關費用給了一些單位和個人,但拒絕說出向誰行賄。
宣判前,主審法官專門到看守所會見楊彥明,詢問楊是否有揭發的行為,楊彥明仍不說贓款去向。
北京高院終審維持原判,判決楊彥明死刑。
根據法律規定,楊彥明的死刑判決尚未生效,還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復核。
對以北京高院的判決,楊彥明的律師錢列陽說,楊彥明貪污的錢去向不明,如果判楊彥明死刑,受賄的人可能永遠無法查出。
公訴人對此表示反對,稱如果不判楊彥明死刑,等于給貪污人員一個啟示,“只要不說出賬款去向,即免死刑”。
■ 專家觀點
“說出受賄者,不一定免除死刑”
對于楊彥明是否應判死刑,昨天下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專家劉明祥表示,即使楊彥明說出受賄者,也不一定免除死刑。
劉明祥說,如果楊彥明確有證據,或者一些明顯的跡象,證明其行賄,且數額很大,那么應該暫時不判死刑,以便把其他的違法犯罪揭露出來,使受賄者得到追訴。
但楊彥明只說有行賄,沒有證據證明,這個時候如果不判死刑,可能會使其他的人仿效。
而且,即使楊彥明說出受賄者,而他本人是行賄者,也不一定免除死刑。因為他只在行賄上以自首論,并不是立功表現。
劉明祥認為,雖然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判處死刑非常慎重,但是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影響特別惡劣的,仍然有必要適用死刑。
劉明祥說,楊彥明如果在死刑判決執行前,檢舉揭發受賄者,可能會被中止執行,等司法機關查證后,再決定是否繼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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