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廣告|關愛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來源:廈門小魚網 發布時間:2022-09-13 14:50:54
Q
什么是未成年不良行為?
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下列行為:
1.吸煙、飲酒;
2.多次曠課、逃學;
3.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4.沉迷網絡;
5.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
6.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7.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8.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等;
9.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Q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學生,應當采取哪些管理教育措施?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管理教育,不得歧視;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1.予以訓導;
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
3.要求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
4.要求參加校內服務活動;
5.要求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和行為干預;
6.其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Ps:未成年學生有偷竊少量財物,或者有毆打、辱罵、恐嚇、強行索要財物等學生欺凌行為,情節輕微的,學校也可以采取上述管理教育措施。
Q
什么是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
1.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2.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3.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4.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5.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Q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哪些矯治教育措施?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調查處理,并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采取措施嚴加管教。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
1.予以訓誡;
2.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3.責令具結悔過;
4.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5.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6.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7.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8.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
9.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Ps: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Q
哪些情形可以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1.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2.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3.拒不接受或者配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矯治教育措施;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Q
未成年人被送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后還能返回普通學校就讀嗎?
經過評估后可以。
1.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進行評估。
2.對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或者解除閉環管理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或者解除閉環管理。
3.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因其不愿意轉回原學校等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
Q
未成年人被送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后學籍在哪里?還能正常畢業嗎?
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符合畢業條件的,原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根據其實際情況,經考核合格的,也可以由專門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Q
哪些情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1.未成年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者因未達到法定年齡不予行政處罰的;
2.未成年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
3.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
4.采取暴力、羞辱等不當方式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5.妨礙阻撓矯治教育措施實施或者放任不管等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
Q
監護人拒絕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怎么辦?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職權向其發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告誡書或督促監護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申請,依法對未成年人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Q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承擔哪些職責?
1.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活動;
2.組織網格員、社會組織等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3.建立健全本轄區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監護等信息臺賬,對出現失學、失業等情況的,及時上報并給予幫助;
4.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學校周圍治安、開展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協助司法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對接受社區矯正或者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5.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及時予以制止,并督促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6.發現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7.協助公安機關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
Q
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承擔哪些職責?
1.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預防犯罪教育,樹立優良家風;
2.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及時制止并加強管教;
3.督促曠課、逃學的未成年人返校學習,及時查找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4.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及時了解情況并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
5.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6.及時制止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嫌疑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7.配合學校對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支持、配合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管理教育;
8.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實施矯治教育措施;
9.協助司法機關對接受社區矯正、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Q
學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承擔哪些職責?
1.學校應當加強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強其抗壓能力,預防和解決未成年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2.預防未成年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
3.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聘任從事法治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并將預防犯罪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4.通過舉辦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介紹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導教職員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5.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發現未成年學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相關專業機構診治;
6.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并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隱患;
7.加強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管理教育,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或者采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
Q
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會為他們保密嗎?
不僅僅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包括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或者出具相關證明。
例外情形: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詢。并且應當對相關記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進行公開引用。相關經辦人和查詢人應當依法簽訂保密協議。
Q
對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安置?
對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按時接回,并協助落實安置幫教措施。沒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安排人員按時接回,由民政部門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對其進行監護。
Ps: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未成年人人犯罪預防、不良行為的干預、嚴重不良行為矯治是我們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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