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賣房妻沒簽字 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來源:廈門網 發布時間:2009-08-03 11:19:58
事情起源于2006年3月,雷某把夫妻共有的三套房子賣給盧某夫婦,并先后三次與買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誰知,時隔近兩年,雷某的妻子林女士卻稱,不知道自家賣房的事,她要收回房產。盧某夫婦就納悶了:當初簽訂合同時,林女士就在同一套房間里,怎么可能不知情呢?
盧某夫婦當然不愿退房,因為付款好久了,廈門房價與當時相比也上漲,再說花同樣的錢當時也能在別處買到好房子。為此,林女士一怒之下把盧某夫婦告上法庭。今年2月,一審法院判處他們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近日,二審市中級法院維持一審原判。
賣方妻子稱不知情
直到2007年8月初,買方見左鄰右舍已將房子產權辦好,按合同約定也該辦理產權過戶了,于是盧某夫婦找賣主協商市國土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可出其意料之外的是,賣主雷某的妻子林女士卻稱,自己不知家里的三套房子已被老公賣掉;當時因一些瑣事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并分居;老公賣房,自己完全被蒙在鼓里。
沒過多久,盧某夫婦又收到法院的傳票——原來是雷某妻子起訴盧某侵犯其權益,她要收回房產。
盧某夫婦見狀跳起來了,“買房錢付給雷某兩年了,房價在飛速猛漲,從原來6000元的房價漲到現在叫價1.2萬元。雷某夫婦不是利欲熏心嗎?”盧某說,明明是丈夫賣房妻子知情,現在老婆竟然不認賬,這還有天理嗎?
此情此景,除了冤枉和憤怒積壓在心里,盧某夫婦更是百思不得其解:當初與雷某簽合同時,其妻子林女士也在同一套房子里,只不過沒有她的簽字而已,為什么還說自己不知情呢。
買來的房子住了快二年,可結果換來的卻是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盧某夫婦莫名其妙地成了“冤大頭”。
買主放心買了三套房
2006年初,雷某夫婦因自有房拆遷后通過產權調換獲得三處安置房,不久后,雷某打算把這三套安置房賣掉,于是在一家房產中介公司他進行登記賣房信息。
通過房產中介,盧某夫婦去看了房子,感到十分滿意,先后把雷某的三套房子買下來,他們均以每平方米6000元左右的價格與雷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三套房子總價值為187萬余元,當時首付款為92.5萬元。
由于按合同約定交房的時間到了,2006年7月27日,雷某與盧某之妻廖女士再次簽訂了一份《購房補充協議》,廖女士確認收到雷某交付的三套房產,并約定房產內物業管理費、維修費、裝修押金等均由盧某夫婦交納。
日子波瀾不驚地過著,雙方相安無事。
法院判處賣房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夫婦購買的房產是雷某夫婦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雷某卻未經妻子林女士同意擅自將三處房產賣給盧某夫婦,侵害了林女士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判處盧某夫婦與雷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同等無效,并要求盧某夫婦返還房屋。
盧某夫婦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庭上,林女士卻一口咬定,自己的確對丈夫賣房不知情,為此盧某夫婦確實感到無奈和憤怒。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為提交新證據,確認這三套房子均未辦理產權證,而且這三套房子確實是政府對以雷某的名義在宅基地上申建的房屋進行拆遷后,給予補償安置的房源,依法林女士是這三套房子的共有權人。
對于此案,二審法院的說法是,這三套房子是雷某和林女士是房屋的共有權人。盧某夫婦無法證明林女士明確知道賣房的事,也無法證明雷某有權代理林女士賣房。所以,盧某夫婦和雷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故法院駁回盧某夫婦的訴求,維持一審原判。
說法
為買房保險,應取得售房夫妻簽字
法律界人士指出,購買二手房時,買主最好要征得售房夫妻雙方同意,要求夫妻雙方當面簽字、共同到房管部門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售房夫妻無法同時到場,可要求其辦理公證等手續。同時,房管部門在過戶時,如果能夠增加要求產權人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并在處置房產的過程中要求配偶方到場并表示同意的話,就可減少此類糾紛。
盧某夫婦當然不愿退房,因為付款好久了,廈門房價與當時相比也上漲,再說花同樣的錢當時也能在別處買到好房子。為此,林女士一怒之下把盧某夫婦告上法庭。今年2月,一審法院判處他們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近日,二審市中級法院維持一審原判。
賣方妻子稱不知情
直到2007年8月初,買方見左鄰右舍已將房子產權辦好,按合同約定也該辦理產權過戶了,于是盧某夫婦找賣主協商市國土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可出其意料之外的是,賣主雷某的妻子林女士卻稱,自己不知家里的三套房子已被老公賣掉;當時因一些瑣事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并分居;老公賣房,自己完全被蒙在鼓里。
沒過多久,盧某夫婦又收到法院的傳票——原來是雷某妻子起訴盧某侵犯其權益,她要收回房產。
盧某夫婦見狀跳起來了,“買房錢付給雷某兩年了,房價在飛速猛漲,從原來6000元的房價漲到現在叫價1.2萬元。雷某夫婦不是利欲熏心嗎?”盧某說,明明是丈夫賣房妻子知情,現在老婆竟然不認賬,這還有天理嗎?
此情此景,除了冤枉和憤怒積壓在心里,盧某夫婦更是百思不得其解:當初與雷某簽合同時,其妻子林女士也在同一套房子里,只不過沒有她的簽字而已,為什么還說自己不知情呢。
買來的房子住了快二年,可結果換來的卻是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盧某夫婦莫名其妙地成了“冤大頭”。
買主放心買了三套房
2006年初,雷某夫婦因自有房拆遷后通過產權調換獲得三處安置房,不久后,雷某打算把這三套安置房賣掉,于是在一家房產中介公司他進行登記賣房信息。
通過房產中介,盧某夫婦去看了房子,感到十分滿意,先后把雷某的三套房子買下來,他們均以每平方米6000元左右的價格與雷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三套房子總價值為187萬余元,當時首付款為92.5萬元。
由于按合同約定交房的時間到了,2006年7月27日,雷某與盧某之妻廖女士再次簽訂了一份《購房補充協議》,廖女士確認收到雷某交付的三套房產,并約定房產內物業管理費、維修費、裝修押金等均由盧某夫婦交納。
日子波瀾不驚地過著,雙方相安無事。
法院判處賣房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夫婦購買的房產是雷某夫婦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雷某卻未經妻子林女士同意擅自將三處房產賣給盧某夫婦,侵害了林女士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判處盧某夫婦與雷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同等無效,并要求盧某夫婦返還房屋。
盧某夫婦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庭上,林女士卻一口咬定,自己的確對丈夫賣房不知情,為此盧某夫婦確實感到無奈和憤怒。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為提交新證據,確認這三套房子均未辦理產權證,而且這三套房子確實是政府對以雷某的名義在宅基地上申建的房屋進行拆遷后,給予補償安置的房源,依法林女士是這三套房子的共有權人。
對于此案,二審法院的說法是,這三套房子是雷某和林女士是房屋的共有權人。盧某夫婦無法證明林女士明確知道賣房的事,也無法證明雷某有權代理林女士賣房。所以,盧某夫婦和雷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故法院駁回盧某夫婦的訴求,維持一審原判。
說法
為買房保險,應取得售房夫妻簽字
法律界人士指出,購買二手房時,買主最好要征得售房夫妻雙方同意,要求夫妻雙方當面簽字、共同到房管部門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售房夫妻無法同時到場,可要求其辦理公證等手續。同時,房管部門在過戶時,如果能夠增加要求產權人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并在處置房產的過程中要求配偶方到場并表示同意的話,就可減少此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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